日前台北地院一審判處辜仲諒7年8月徒刑,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北檢還聲請對他進行電子監控,也就是俗稱的電子腳鐐,但北院最後裁定辜只要帶個案手機,定期在固定時間內拍照線上報到即可。
辜仲諒繳交1.5億元保證金,換取限制出境出海3天。而針對電子監控部分,檢方不服提出抗告。
但高院認為,辜等3人歷次審理程序都有遵期到庭,先前聲請解除出境出海獲准後也有按時回來,考量目前案件近度及科技監控性質等,認為原裁定無違法或不當法,駁回抗告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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