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林男2021年3月10日下午4時許,行經基隆市安樂區樂利二街62巷人行道時,因地面長滿青苔、濕滑,不慎滑倒摔傷,導致腰部扭傷、右腕挫傷,並引發椎間盤突出復發,他認為該道路長年供公眾通行,市府應負維護責任,提出國賠,請求賠償醫藥費、看護費,以及精神慰撫金等費用共193萬餘元。
一審基隆地院認定,事發人行道具有公共使用性質,屬《市區道路條例》的市區道路範疇,市府維護有疏失,導致路面長期積有青苔構成危險,但民眾行走只要稍微留意就能發現相關狀況,林男未小心慢行或避開,也有過失,市府僅負60%責任,據此判市府國賠106萬9,929元。
市府不服上訴,二審高等法院函詢內政部、基市府,並審酌地方里長、市府工務處公有建築科官員等人證詞後,認定事發地段屬建商依《建築法》設置的既成道路,未納入市府維護計畫,人行道也未完成點交程序,市府並非法定管理機關,市府無須負責,改判免賠。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