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黃男曾介紹胞弟為杜男紋身,但杜男質疑是否已完成紋身,黃男則認為杜男與胞弟說法不一,懷疑對方挑撥兄弟感情,因此於2023年7月24日與對方相約在第四分局前談判。
當日黃男與杜男會面後,將事先買好的8.5公升汽油潑向對方,隨後雙方發生爭吵,過程中黃男更以右手掌摑杜男的左臉頰,最後竟點燃火柴丟向地面,瞬間引燃汽油,火勢迅速蔓延,導致杜男全身受有95%嚴重燒傷,送醫搶救2日仍傷重不治,另有一輛自小客車也遭火勢波及,因嚴重毀損,車輛最終報廢。
黃男被依殺人罪嫌起訴,全案由台中地院國民法官審理,一審審酌黃男坦承犯行,考量雖有準備,但欠缺縝密計畫,犯罪手法粗糙,顯示其魯莽、衝動且缺乏長遠思慮的人格偏差特質,因此判處無期徒刑,並褫奪公權終身。
黃男上訴時,表達願意先賠償20萬元,並提出手寫悔過書,但未獲家屬接受與原諒,二審認定原審量刑適量,駁回上訴,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判決沒有違誤,判決駁回,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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