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陳來發於1999年12月10日與被害人陳男約在某卡拉OK對帳,期間爆發口角,陳來發下令同夥對陳男開槍,並趁對方試圖反擊時,掏出預藏的開山刀猛砍多刀,導致陳男失血過多送醫不治。
依舊法規定,殺人罪追訴期為20年,加上停止偵查的緩衝期限,追訴期等於是25年。後來刑法於2019年修法,殺人罪無追訴權時效適用,意即可無限期予以追訴。而陳來發在案發後逃逸24年,通緝期間化名於社子地區生活,2023年間他誤以為已過25年追訴期,也不知道刑法修法了,在某餐廳用餐時遭警方逮捕,嗣後被檢方依殺人罪嫌起訴。
一審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國民法官認定陳來發犯罪手段凶殘、惡性重大,潛逃多年,被捕仍卸責,迄今未對被害人家屬道歉、賠償,審酌他年逾65歲,現無正當職業、與同居人育有1名成年子女,並罹患心衰竭等多種慢性疾病等情況後,判處15年徒刑,案經上訴,高院認為原判決無違誤,予以駁回,維持原判,全案仍可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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