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先前將使用多年的機車委託車行代辦報廢,沒想到意外揭發車牌是偽造品,遭檢方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起訴。不過,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連專業代辦人員第一時間都無法辨識車牌真偽,加上男子多年來正常繳納規費、辦理驗車,難認其明知使用假車牌,最終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一名男子先前將使用多年的機車委託車行代辦報廢,沒想到意外揭發車牌是偽造品,遭檢方依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起訴。不過,士林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連專業代辦人員第一時間都無法辨識車牌真偽,加上男子多年來正常繳納規費、辦理驗車,難認其明知使用假車牌,最終判決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根據判決指出,被告於2025年1月委託車行代辦機車報廢,車行再交由專業代辦人員將車牌送至士林監理站辦理報廢登記,當天順利完成手續。不過,監理站承辦人員察覺車牌外觀有異,隨後函請製造商鑑定,確認該面車牌為偽造車牌,因此案件移送偵辦。檢方認為,被告持偽造車牌辦理報廢,涉嫌行使偽造特種文書,因此依法提起公訴。
被告則辯稱,這輛機車自購買時便懸掛該面車牌,10多年來從未更換,過去也都正常驗車、繳納相關規費,從未有人指出車牌有問題。直到機車因長年停放、無法行駛,他才決定報廢,完全不知道車牌竟是假的。
負責代辦報廢的業者也出庭證稱,自己平時專門處理機車報廢業務,若一眼就能看出是假車牌,根本不可能將車牌送往監理站辦理報廢。
法官審酌後指出,從車牌外觀來看,除了下方貼有車主自行黏貼的貼紙外,其規格、字體及顏色與一般車牌並無明顯差異,連具有相關經驗的代辦人員都無法立即辨識,更難要求沒有專業背景、從事泥作工作的被告能察覺異狀。
此外,法院也查明,被告自2015年至2026年間,均持續以自己的名義繳納公路使用養護安全管理費。法官認為,若明知車牌是偽造,不太可能長達11年持續以本人名義繳費,甚至主動委託他人將車牌送至監理站辦理報廢,因此認定檢方證據不足,無法證明被告具有行使偽造車牌的故意,依法判決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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