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醫師楊聰財分析,野裸行為者其背後的心理動機包含多個層面,從單純的尋求刺激到可能涉及性偏好障礙(俗稱性變態),最常見的則是暴露症;楊聰財指出,在公共場所裸露並將其拍攝內容上傳網路,本身就是一種對社會規範的挑戰,行為者可能從中獲得極大的興奮和刺激,透過社群獲得大量的點閱率和關注,則滿足了他們表現自我和被認可的強烈需求。

曾有網友到台南成功大學野裸拍片,學校為此還發出公告提醒師生注意。(讀者提供)
台北市警局刑警大隊則表示,野裸族在公共場所公然裸露、猥褻,且意圖供人觀覽已違反《刑法》公然猥褻罪,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若將自拍的裸露或猥褻的成人性影像散佈於網路,而沒有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使一般人都可瀏覽,則違反散布猥褻物品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警方呼籲,即便野裸族自認是以表現或挑戰自我為目的,但仍須遵守法律規範,且公共場所如公園、車站、捷運站體、車廂內都設有監視器,切勿心存僥倖,為博取關注或一時衝動而做出違反社會善良風俗的行為,導致觸犯法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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