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台中高分檢檢察官具狀請求對被告顏、林2人出境出海,台中高分院法官認為顏、林2人分別被處以7年10月、7年8月之重刑,有逃亡之虞,為使審判得以順利進行,維護司法程序運作,因此對2人宣告限制出境、出海8月,即日起生效。
有關詐領助理費部分,雖然林進福妻子對其所製作的「顏董代收代付總表」有翻供,辯稱是自己要做的,與顏、林無關。但法官就其所載內容,有立法院核撥至林進福帳戶內共計108萬4,976元,為顏寬恒的代收款,且該等款項均已扣抵作為顏寬恒的私人開支。林妻就顏寬恒各項收入、私人花費等帳務彙整詳盡,且鉅細靡遺地將顏寬恒各類代付款支出詳予列載,經對照各該細項資料表結算的金額與「顏董代收代付總表」上相對應欄位所記載的金額,全然吻合相符,足以認定立法院核撥的公費助理費用,僅是代顏寬恒收取的款項,而屬顏寬恒的私人收入,且已扣抵挪用做其私人之開銷使用完畢。

二審關鍵仍在「顏董代收代付總表」。(本刊資料照)
有關假賣豪宅、偽造文書部分,法官認為,雖顏、林、張等3人均否認犯行,但是3人就買賣不動產前的磋商過程,彼此所述互有矛盾,且本案交易標的占地面積甚廣,所有權人各有不同,成交總價高達4,541萬元,屬具相當規模的交易,然而從磋商起至簽署買賣契約、辦理移轉登記止,僅有短短數日,且買家張于廷於簽約前均無任何了解或查看買賣標的之作為,此已屬異常。
又扣案手機內查得林進福手寫的金流紀錄字條翻拍照片,觀其所載內容核與本案買賣價金之支付過程全然吻合,然與其3人所辯則不符,且部分買賣價金2,140萬元係由出賣人顏寬恒支應,本案買賣不動產之入金日期、資金多寡,顯然都由林進福事前籌謀規劃,顏寬恒、張于廷對此情亦知之甚詳,堪認款項之出入流轉僅為掩人耳目,要非真實。因此台中高分院合議庭決議,一審判決無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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