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民眾黨去年11月向北市府松山分局報案,稱黨部的攝影器材遭竊,檢方循線調查發現,一名34歲的王姓男黨工在自己上班的時候,趁四下無人之際,偷走辦公室器材。
據調查,王男去年9月26日上午,偷走Tamron70-180、Sony70-300的鏡頭,隨後就到光華商場附近的攝影器材店變賣,換得2萬元現金(含另1個非本案竊得物品之鏡頭);10月5日上午,他食髓知味,再偷SonyA7R4的相機主機1台,以及2顆鏡頭,分別為Zeiss16-35、Sony12-24,到羅斯福路上一家收購二手3C的店家變賣,換得4萬2,000元現金,並於隔天上午再偷1顆Sony70-300的鏡頭,到臨沂街上某家二手相機店變賣,換得1萬2,500元。
根據民眾黨指出,失竊的攝影器材總價值約25萬3,120元,王男總共只變賣了7萬多元,就算是二手價也遠低於市場行情。
王男在警詢及偵查中自白,坦承全部犯罪事實,稱工作負擔壓力大、缺錢花用,才下手行竊,變賣所得都已經花完。台北地院審理,王男有毒品、竊盜等前科,素行非佳,法治觀念薄弱,雖坦承犯罪,但至今尚未達成和解與賠償,而王男又自述離婚、須扶養2名幼子,考量所竊財物與告訴人所受損害,判決王男3次的竊盜行為,分別處有期徒刑5月、6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1,000元折算1日;所竊得之物品沒收,若不能沒收則追徵其價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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