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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啟臣樁腳辦餐會有罪,同區參選落敗的台中市議員謝志忠以江有出席停留35分鐘等理由,提當選無效之訴,二審駁回全案確定。

江啟臣樁腳辦餐會有罪 當選無效二審駁回全案確定

記者|鏡週刊

江啟臣於2023年11月26日成立競選總部,江的競選總部山城區主任委員李光國、競選團隊榮譽主任委員蘇慶雲,及新社區復盛里柯廷蓁等 3人,在同年11月7日以免費招待餐會方式,行賄復盛里具有投票權的26名環保志工,約定投票支持江啟臣。一審判李光國、蘇慶雲、柯廷蓁各判1年8月、1年10月及1年7月,均緩刑5年確定。江啟臣涉案部分,中檢予以不起訴。

台中市議員謝志忠認為李、蘇及柯3人因違反選舉罷免法被起訴判刑,審理中均表示認罪。蘇等3人都是江的競選團隊,且李、蘇宴請里民餐會江也有出席,認為江就蘇等賄選應有共同參與、授意,或知情而放任不違背其本意,對江提當選無效之訴。

江到庭稱,他於2023年4月12日經國民黨提民參選,同年11月23日登記參選。他是在11月7日當天早上臨時受不知情的市議員吳振嘉邀請前往致詞,對餐會舉辦前情不了解,不可能授意蘇慶雲等人行賄,甚至對餐會是誰舉辦、費用誰負擔都不清楚,且當時還沒登記參選、也尚未成立競選總部。

經台中地院審理,餐會是蘇慶雲和柯廷蓁聯繫後,由蘇宴請環保志工再約吳振嘉、李光國到場,並由李支出餐會費用,原本未邀約江啟臣,也未見江有參與或協助籌畫。再勘驗餐會錄影,現場無競選旗幟、文宣,江啟臣是於蘇、李及吳離場後才到,停留約35分鐘,沒有穿競選背心、未發文宣,沒把現場當成個人造勢場合。法官認為當選無效之訴無理由,判駁回。

今台中高分院二審宣判,法官仍認為證據不足,予以駁回,全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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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5.06.18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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