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審理此案時,法官調閱了阿凱近2年的稅務財產所得資料,顯示他分別只有新台幣884,557元及772元的所得,且名下並無財產,因此認定阿凱確實「無謀生能力,無法維持基本生活」。然而,阿凱的母親早已離開台灣多年,兩人失聯至今,阿凱對於母親是否健在、目前住在哪裡等資訊,皆一無所知。
法官指出,阿凱的母親即便仍然健在,現已也高齡破百,是否具備扶養阿凱的能力,仍有待商榷。此外,阿凱在2009年與現年約55歲的中國籍妻子小玲(化名)結婚,目前已取得台灣戶籍。儘管阿凱聲稱小玲因缺乏台灣學歷而難以謀職,然而,小玲現值壯年,並無證據證明喪失勞動能力,應該是有能力扶養阿凱,依法規定,小玲作為阿凱的配偶,是第一順位的扶養義務人。
因此,法官認為,如果阿凱真的需要人扶養,也應由具有扶養能力且順位優先的配偶小玲來負擔。阿凱直接跳過妻子,反而與扶養義務順位在後的母親請求按月給付扶養費,於法無據,因此裁定其主張缺乏正當理由,駁回阿凱的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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