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緩從輪椅上起身,連要站穩都很吃力,就怕會突然摔倒。45歲的蕭先生今年五月因為頸椎壓迫神經,開刀休養,跟公司提出留職停薪,被告知最多只能三個月,後續如果還要休養,就得離職。他希望拿到非自願離職書,卻遭公司拒絕,雙方只好申請勞資協調。
投訴人蕭先生:「為什麼一張非自願離職,那麼地困難嗎?為什麼就是不願意?我也讓公司知道我這個情況了,可是他還是說不行就是不行,一點人情都沒有。」
蕭先生在高雄這家運通公司,已經任職一年半,負責智慧停車柱維修,月薪四萬二。原本以為11月可以走勞資協調程序,但就在10月,公司主管拿著離職單找上門。
投訴人蕭先生:「我當然想說我已經申請調解了,我簽那個應該也無妨吧,又是主管親自到我家,只是一般離職單,它沒有寫自願離職單。」
愛心單位志工陳哲蕙:「個案本身是跟母親兩個人相依為命,所以家中非常需要蕭先生這份薪水。」
指控公司沒講清楚,讓他的收入頓時歸零。因為得繳房租,只能靠公益單位救助過活。到了11月兩次勞資協調,公司都緊咬著,蕭先生已經自願離職,無法再開立非自願離職書。
律師李茂增:「勞工必須舉證當初簽署的時候,是受到強暴、恐嚇、脅迫等情況,否則簽署離職同意書是具效力的。」
高雄勞工局副局長皮忠謀:「勞工如果認為是受脅迫,或非自願情形下簽署,損及個人利益之勞動契約文件,建議可循司法程序釐清處理。」
蕭先生不甘權益受損,決定透過法扶律師打民事訴訟、討公道。公司主管則是回應,離職單確實簽了,要打官司他們也尊重。提醒民眾白紙黑字的文件具有法律效力,簽名之前務必睜大眼睛,看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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