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婦、許婦的孩子與池姓男童是國小同班同學,莊、許去年5月提議一起帶孩子出遊,池姓男童父母無法參加,將兒子交由莊、許2人看顧;莊婦與許婦帶著4名12歲以下兒童,到瑪家鄉牛角灣溪戲水,過程中池童看到莊姓婦人的兒子疑似溺水,下水救援溺水,被救起時已無生命跡象,送醫宣告不治。
莊婦及許婦被依過失致死罪送辦,莊姓婦人審判期間表示,曾關懷被害人長達1年半,原是善意相約出遊,對意外深感遺憾,並提到自己的孩子目睹朋友身亡,內心留下陰影,懇請法院從輕量刑。
屏東地院審酌,案發地點牛角灣溪設有明確禁止戲水告示,莊婦及許婦卻未加注意,致使兒童進入潛藏危險的環境,因一時疏忽釀成無法彌補的傷害,2人事後也未與死者家屬和解取得原諒,依過失致死罪分別判處莊姓、許姓婦人各1年徒刑,全案仍可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