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男今年7月22日凌晨1時許,因喝醉鬧事被員警帶回第二分局永興派出所保護管束,廖男卻在警局失控,不聽警方勸阻下,當眾脫褲排泄,還將穢物塗抹在臉上,警員傻眼之餘,喝斥廖男勿再鬧事,並要求他自行清理,廖男直到清晨5點多才配合製作筆錄。
廖男脫序行為也被警方依違反《社維法》移送台中法院裁罰,雖然廖男供稱到案後醉到斷片,不記得在派出所的行為,不過法院審理時,勘驗派出所監視器畫面,發現廖男在保護管束期間,確實有隨意便溺等脫序行為。
台中地院認為,廖男不僅妨害公務正常進行,還違反《社維法》第83條第2款及第85條第1款,審理後從重依第85條第1款,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以顯然不當之言詞、行動相加,尚未達強暴脅迫或侮辱之程度,裁罰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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