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魏男因涉嫌妨害風化罪、強制猥褻罪,於2025年4月4月21日下午5時許,遭高雄市警局鼓山分局以通緝犯身分逮捕,不料,隔日中午,他以「上廁所」為由,趁員警不備之際撞開安全門逃逸,警方立即展開追捕,約6分鐘後,在距離分局約400公尺處將其逮回。
魏男雖在警詢時辯稱「不知道逃跑違法」,但高雄地院審理時認為,刑法對「依法逮捕、拘禁之人脫逃者」的處罰規定已有數十年明文,並非新法,因此不採信其說詞。
法官考量魏男並未真正脫離警方控制,尚未達回復自由的程度即被捕,認定構成「脫逃未遂罪」,判處徒刑3月,可易科罰金9萬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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