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徐男明知同事甲女未成年,仍於2024年10月4日晚間11時45分起,透過IG私訊傳送男女性交、裸露性器官的猥褻照片,並以「想辦法出來,不然我在(再)傳一次哦,拷貝妳不看啊啊,妳這小嫩嫩」等言詞騷擾甲女。
檢方偵辦後,徐男辯稱:「我傳送這些照片的目的是為了要給甲女看,沒有要散布給其他人看的意思。」但檢方認為他明知對方年紀,仍傳送男女裸照,且有一名證人警詢時證述,其有錄影到2張裸露照片,因此徐男被依散布猥褻物品罪嫌提訴。
花蓮地院審理時,認為徐男於IG私訊使用「閱後即焚」功能,圖片無法儲存或重複觀看,認定並無意散布,也無其他人接收到相關內容,儘管對方事後將照片轉給他人,無法證明徐男有意圖散播或讓不特定人觀看,因缺乏積極事證,最終判決徐男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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