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指出,被彈劾人陳盈連派駐洛杉磯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期間,自100年1月11日起於當地購置自用住宅,依規定僅得請領基本房租補助;但他卻多次以虛構租約向外交部申請額外補助,自2011年至2016年間,合計溢領10萬4,427美元。調查認為,陳盈連若未遭檢舉,原無意主動歸還,行為已構成訛詐國家財產。
監察院提到,陳盈連在擔任駐關島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長期間,原應恪遵公務員職責,落實財產管理與監督之責,卻未妥善規劃財產及非消耗物品之驗收、登記、標示與盤點作業,分工混亂、制度鬆散,導致實務運作失序。更有甚者,對於報廢流程亦未依規定辦理,造成11件財產與79件非消耗性物品下落不明,合計金額達2萬5,485美元,不僅嚴重損及國家資產,更有失公務人員應有之審慎與盡責。
監察院表示,被彈劾人所為核有嚴重違誤、情節重大,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條、第6條事證明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執行職務之違法失職行為,而有懲戒之必要。全案經12位審查委員於114年6月2日一致通過蔡崇義、張菊芳提案,並於6月9日公告彈劾案文及審查決定書,正式移送懲戒法院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