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案起於去年8月某日晚間,女子到台北101百貨上廁所,抬頭竟看到一隻手從上方拿著手機偷拍,女子嚇得發出聲音,偷拍者見事跡敗露,立即縮手落跑,女子則趕快向百貨公司工作人員反映,並報警處理。
警方調閱該樓層監視畫面,發現一名在該樓層工作的陳姓男子曾經進到女廁,循線找到陳男檢視他的手機,雖未發現有被害女子如廁的影像或照片,但認為陳男涉嫌重大,將他函送法辦。陳男到案辯稱,當天他聽到女廁有聲音,才會進到女廁裡面一探究竟,但進去後隨即出來,否認拿手機偷拍。
台北地檢署勘驗整個樓層的監視畫面,認為陳男涉有重嫌,雖然勘驗其手機並未發現受害女子被偷拍的影片或照片,仍以涉犯《刑法》妨害性隱私未遂罪,犯罪嫌疑重大,依法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