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林女於2009年至2016年間在家當全職家庭主婦、未任職任何公司行號,卻因想來台灣,分別在2014年和2016年偽造不同公司的「任職證明」與「在職證明」,以「大陸人士來台專業參訪申請資料」等文件向台灣移民署申請,經承辦人員形式審查後,順利獲得入境台灣的許可證。
林女雖於2014年因故未入境來台,且後續申請作廢,但第二次她於2016年8月10日自松山機場非法入境台灣,並於同年8月24日出境,事後移民署人員清查,全案因此曝光。
因林女自白犯罪,經台北地院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認定林女為達入境台灣之目的,偽造不實在職證明,已影響主管機關入境之管理,審酌她坦承犯行、無前科、目前沒有工作、需扶養2名子女及家庭生活經濟等情狀後,依2次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各判處拘役50日、55日,應合併執行70日,得易科罰金7萬元,可上訴。
★《鏡新聞》提醒您:犯罪行為,請勿模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