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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兵役是台灣男性的義務,少數人鋌而走險只為了規避這項義務。(示意圖,資料畫面)

逃兵14年在美國拚成「年薪750萬男」 除役才回台遭法院重罰100萬

記者|劉映茹

依《兵役法》,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的義務,因此我國籍男性在年滿18歲之翌年1月1日起就會成為役齡男子(役男),直至屆滿36歲那年的12月31日才會除役。若役齡男子意圖避免徵兵處理,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可處5年以下徒刑。

而這名李姓男子於2008年23歲時出國念書,之後10年皆未返國。2017年,草屯鎮公所發現李男已超過役男出境最高就學年齡限制,多次發函催告限他在6個月內返國接受徵兵,訊息也確實傳達給李男父母,但李男為躲兵役仍未按期返國,南投縣政府只好將此案移請南投地檢署偵辦,檢方認為李男已觸犯妨害兵役治罪條例,因此對他發布通緝。

李男直到2022年,他滿37歲達法定除役年齡時才回國,因此被檢方起訴。

南投地院審理,認為李男經兵役行政單位催告後仍置之不理,破壞國家對於徵兵制度執行的公平性,損及潛在國防動員兵力,依《妨害兵役治罪條例》處5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5萬元;但認為他態度良好,無再犯之虞,緩刑2年。另要繳給公庫15萬元。

檢方不服上訴,認為李男在37歲過了役齡後才返國,是經過深思熟慮地逃避兵役,而非「無再犯之虞」,再者,李男於美國擔任軟體經理,年薪頗豐,一審雖判李男要繳給公庫15萬元,但這筆金額和他的年收入25萬美金(約台幣750萬元)有著相當大的差距,如此輕罰不足以讓國民引以為戒,更會讓想逃兵的人群起效尤,影響國防安全。

二審法官認為,原審所稱的「無再犯之虞」,是指李男無犯罪前科、不會再觸犯法令,而非單指逃避兵役一事,因此原審量刑和緩刑宣告並無不當,不過審酌李男的經濟狀況,15萬元確實不足以讓他警惕犯行,於是改判他在6個月內應向公庫支付100萬元罰金,全案仍可上訴。

更新時間 2023.06.11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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