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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木欽因長期與富商翁茂鍾不當飲宴,涉10多項違失行為,懲戒法院二審改判石木欽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資料照)

與富商翁茂鍾不當接觸 二審改判石木欽撤職停止任用1年

記者|徐如奕

佳和集團前董事長翁茂鍾長期因官司纏身,遭檢方查扣的27本筆記本內記載與眾多司法官往來情事,其中包含石木欽自1997年至2017年與他飲宴、球敘,討論案情或告知訴訟進度,以及提供法律意見,還涉及不當買賣股票等不當接觸。

監察院於2020年8月間彈劾石木欽,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一審法官認定石木欽16項違失行為中有14項已超過10年追懲時效,不然就是沒有違失行為的證據,僅以石木欽在擔任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台灣高等法院院長期間,用妻兒名義買進翁的公司未上市股票,並在股票上市後賣出的違失行為,判處他罰俸1年約354萬元。

經監察院與石木欽上訴後,二審審判長為懲戒法院院長李伯道,最高法院法官林瑞斌為受命法官、陪席則是懲戒法院法官吳三龍、最高法院法官王梅英、最高行政法院庭長帥嘉寶,5人評議本案後認為,石木欽的違失行為橫跨20幾年,仍適用違失行為一體性原則,因此2日認定原判決有適用法規不當的錯誤,應予廢棄,改判撤職並停止任用1年。

更新時間 2022.09.02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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