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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今發布常見的五種工資給付爭議。(資料照)

「員工忘打卡被扣薪」違反勞基法 最高可罰資方100萬

記者|林婉珺

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明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目的是為了避免工資被任意扣減。常見第一類狀況是「上班忘記打(刷)卡,公司可以扣薪水嗎?」,據《勞基法》第30條第5項規定,要求勞工配合打(刷)卡並無不可,但如果勞工忘記打(刷)卡,有另外出示已出勤提供勞務的證明,雇主不得以此為由扣發工資。

第二類常見狀況是,有民眾常收到薪資單後發現,因為不符合公司內部規定而被「罰錢」,例如:百貨服務業常見的「神秘客」制度,成績未達就罰錢,餐飲業規定送餐沒有按照流程、拉下口罩被監視器拍到,甚至還有雇主要求員工參加其家人喪禮,不參加就扣薪等。

勞動部說明,業者可與勞工約定應遵守的紀律、獎懲等規定,但應讓勞工充分瞭解自己的權利義務,不過要避免濫用權力,且不得將「扣薪」作為懲處手段。

第三類是雇主片面調降工資,依「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規定,雇主如果要調整工資項目、發放標準、數額等,都必須與勞工重新協商合意,常有勞工申訴「雇主未經協商就減薪」、「擅自提高業績獎金的門檻」等,若未經勞雇雙方協商同意,仍須按原約定的數額、發放標準給付。

第四類主要是勞工離職後,公司以「交接手續沒有完成」、「沒做滿1個月不給薪」等理由扣發工資,或拖延未當下結清、遲遲未給付工資,甚至要求勞工「回公司領現」等,對此,勞動部提醒,雇主應在勞工離職時即結清工資,並按約定的發放方式給付勞工,最遲也應在原約定的工資給付日全額給付。

第五類情形較常發生在社福機構及團體,要求勞工以捐款的名義,每個月從工資中扣除一定金額,勞動部強調,勞雇雙方不得約定事前拋棄工資請求的權利,此類「不樂之捐」已違反《勞基法》。

最後勞動部提醒,雇主如有違反上述規定,勞工可就近向當地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像是政府勞工局、或社會局等處申訴,經地方勞工行政主管機關查證屬實,將依法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事業單位名稱、負責人姓名等。

更新時間 2022.05.27 1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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