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某國小一名六年級男童因不滿班上某位女老師,上課傳紙條時竟私下為老師取難聽綽號,戲稱對方為「抖奶姐」、「小奶貓」。女老師發現後認為,人格權與教師尊嚴嚴重受損,甚至為此就醫並請代課,氣得向男童及其父母提告求償10萬多元。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男童行為已構成性騷,判處男童與家長應連帶賠償女老師5萬4970元。
台中某國小一名六年級男童因不滿班上某位女老師,上課傳紙條時竟私下為老師取難聽綽號,戲稱對方為「抖奶姐」、「小奶貓」。女老師發現後認為,人格權與教師尊嚴嚴重受損,甚至為此就醫並請代課,氣得向男童及其父母提告求償10萬多元。台中地院審理後,認定男童行為已構成性騷,判處男童與家長應連帶賠償女老師5萬4970元。
判決指出,該名男童於今年4月7日上課時與同學互相傳遞紙條,內容竟針對女老師的身體特徵進行戲謔與羞辱,私下以「抖奶姐」、「小奶貓」等具性暗示與貶抑意味的文字稱呼老師。女老師知悉後大受打擊,經校方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後,確定男童行為已構成性騷擾。女老師主張人格權遭侵害、尊嚴被踐踏,加上事後就醫及請代課老師授課等支出,決定依法向男童及其父母連帶求償10萬4970元。
對此,男童及其父母開庭時抗辯稱,紙條文字並未直接指涉人體特定部位,男童主觀上並無羞辱老師的意思,家長更強調,孩子當時僅是國小學生,語言理解能力、智識程度及社會經驗均與成年人不同,不應以成年人的標準來衡量,同時認為老師求償金額過高,請求法院駁回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