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一名陳姓男子於去年4月遭警方攔查,測出酒測值高達0.2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男子當時僅以「雙腳滑動」方式移動車輛,並未使用機車的「動力」行進,難以認定符合「駕駛行為」,判處陳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彰化一名陳姓男子於去年4月遭警方攔查,測出酒測值高達0.25毫克,被依公共危險罪提起公訴。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後認為,男子當時僅以「雙腳滑動」方式移動車輛,並未使用機車的「動力」行進,難以認定符合「駕駛行為」,判處陳男無罪,全案仍可上訴。
檢方指出,陳男於去年4月11日晚間,騎機車逆向停在路邊,員警見狀上前攔查,發現陳男身上有濃濃酒氣,立即實施酒測檢查,酒測值高達0.25 mg/L,被依公共危險罪嫌移送法辦。
彰化地院審理時,陳男辯稱,當時他把機車停在海產店前跟海產店老闆聊天,雖然有開電瓶,但只是坐在車上用雙腳滑動機車,根本沒有往前騎。
法官勘驗攔查員警的密錄器影像,畫面顯示,陳男當時坐在機車上,並未開啟車燈,以雙腳滑行的方式,將機車逆向前進了一小段距離後便停止,並沒有任何陳男以機車本身的「動力」來移動機車的動作。
法官認為,《刑法》第185條之3的公共危險罪,其中所指的「駕駛」行為,是指行為人控制或操控下移動動力交通工具,參與道路交通才有可能造成往來人車危險,若行為人僅有「駕馭」,而沒有動用車輛動力使其行進,就難以認定符合「駕駛」的定義。最終判處陳男無罪,目前全案仍可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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