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方管理疏失 全推給個人行為?
基市府調查認為,該名藥師在處方簽填寫與醫囑無關的不當文字,顯示醫院未善盡督導責任,違反「醫療法」規定,另電子病歷系統的權限控管與查核機制未能即時發現異常,也違反「醫療機構電子病歷製作及管理辦法」,故分別裁罰5萬元及1萬元。
部基主張,院內平時已安排教育訓練,要求員工依法執行職務,該藥師行為屬於情緒失控下的個人脫序,且在過敏史欄位註記文字,非法定藥師業務內容,不能將責任歸咎於醫院;至於電子病歷部分,專責藥師原本就有補充備註權限,系統並無違失,事後對藥師記2大過處分,當事人已辭職。
電子病歷未即時發現 制度是否失靈?
北高行合議庭認為,處方簽屬醫院控管文件,而藥師填寫不雅內容卻未被即時查核,顯示電子病歷在製作、增刪、使用權限管控、稽查及事故預防等面向均未臻完善,院方確有疏失。法院認定市府裁罰於法有據,駁回部基之訴,部基確定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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