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女大生指控,2021年11月底在學長郭男積極追求下,勉強試著交往,交往期間,女大生明確約法三章,表示「身體不喜歡被觸摸」,不過郭男仍於2022年1月23日在租住處,趁人之危,掀起女方上衣並摸腰部。
怎料,隔天郭男留宿在女大生租住處,又趁對方熟睡之際,從背後環抱她,並碰到女方的雙側胸部猥褻,女方驚醒咬郭的手,郭才罷手;事隔2天郭男又在女方租住處又趁學妹不及防備,掀起女方上衣並摸腰部,總共3度觸摸其身體。
郭男則主張,雙方認定男女朋友,身體接觸符合一般男女交往的常情,也很尊重學妹自主權,並未有猥褻行為,並反控若學妹對3次行為感到不舒服,何以事後兩人互動仍正常,甚至還邀他一起出遊。對此,全案審理時,郭男被一、二審均判刑6月。
台南地院民事法官檢視2人的line對話紀錄,認為女大生多次對郭男表明排斥他接觸其身體,郭男仍趁女方不備、前後碰觸女大生3次,的確侵害女方的身體自主權,最終判賠12萬元給女大生;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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