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女下屬指稱,當時她剛從洗手間回到座位,女主任突然對她說:「妳是不是要穿比基尼,別人才能看到妳漂亮的刺青?」由於刺青位於胸前下方、只有在穿著低領服裝時才會露出,當下讓她感到不適與被冒犯。
此外,該女職員有次在辦公室暈倒,女主任透過LINE詢問「妳自己會不會擔心?」,她回覆「還好,但有點麻煩」,女主任接著留言「那妳都不能穿短裙」「哈哈哈」「開玩笑啦」。女職員認為對話內容輕佻、感到被冒犯,因此向機構提出申訴。
機構在接獲申訴後,依規成立由內外部委員組成的調查小組進行訪談,認定該女主任言論具有性意味與性別歧視,構成敵意工作環境,於7月14日決議記一小過,撤除其3年內擔任性平講師資格,並安排性平知能輔導。
女主任辯稱,她並無性意圖,僅是出於善意玩笑或關心,且兩人同為女性,應不構成性騷擾。她並主張機構未充分告知申訴內容,使她無法完整答辯,因此向院提起「確認懲戒處分無效」訴訟。
法院審理後認為女主任已知悉申訴事由與身分,並在調查中充分陳述,並未因程序瑕疵而使懲處失當,判主管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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