橋頭地檢署起訴書指出,B女為某自救會成員,2021年12月間在自救會結識A男,得知A男單身,基於跟蹤騷擾之犯意,在2022年3月至2024年5月間違反A男意願,反覆且持續監視、觀察及跟蹤A男行蹤,並以盯梢、守候及尾隨之方式接近A男位於楠梓區的住處,使A男心生畏怖,遂報警處理。
有證人指出,B女在2022年1月表示有意追求A男,2月A男拒絕後,B女仍持續跟騷,反覆在A男住處外出沒,監視其行蹤,導致他消瘦6公斤,還到身心科就診;另有證人指稱,曾目睹B女清晨或深夜在A男的住處前公園徘徊,還曾探詢A男的生活作息,更稱B女也曾跟騷過其他單身男性。
B女更被指控,曾在A男家附近餵食A男飼養的狗,還向其他人說想要了解、關心A男的想法。儘管A男表示已造成困擾,她仍依然故我,A男為此到醫院就診,被診斷為適應性障礙合併焦慮症狀。
橋頭地檢將B女依違反《跟騷法》提起公訴。B女否認對A男有跟騷行為,她表示自己每天都會去A男住家旁公園是因為要去運動,「該公園離我住處也很近」,且因為她要去自救會當志工,就會從A男住處旁的馬路經過,並不是針對他,也不會特別走到他住處前面,「那就是我平常生活的軌跡。」她也說,自己會在公園旁餵流浪狗,但不確定A男的狗有沒有跑來吃。
橋頭地院審理時發現,A男與B女的住處相距只有500公尺,走路7分鐘就到,且A男就住在自救會旁邊,2人的生活圈本來就高度重疊,B女時常出沒在A男住處附近並沒有不合理的地方,就其所提出的照片證據,也難認有盯梢、守候、跟蹤、監視或類此之行為;雖然有2人拿手機互相錄影的片段,但也不排除是因為這件糾紛而拿起手機錄影自保。
B女也否認有追求A男或邀約約會等行為,稱只有和他聊自救會的事,她承認自己有送過早餐給對方,那是因為得知他母親生病,而她自己家又有幫傭,所以才拿給他,但對方拒絕後就沒有再拿了;A男自己也說,他感覺B女要追她,「我認為有可能,但我問她都表示沒有這件事」。
法院認為,就算B女曾送早餐給A男,並說想要關心他,就社會通念來看,也可能只是單純表示人與人之間的友好,無法逕認B女對A男有迷戀、追求、占有之意;就2人的互動,也沒有看到B女對A男有其他「與性或性別相關」之基於階級關係控制等行為,因此難認符合《跟騷法》成立之要件,就算B女曾追求或騷擾過其他單身男性,也難認與本案有關,因此認為檢方提供的證據不能證明B女犯罪,判決B女無罪,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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