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案發在去年5月9日晚間,林男聽到女員工年幼的女兒哭鬧,竟持牌尺敲打她的小腿,造成明顯傷勢。雖然林男辯稱當時並未動手,還說自己平時為員工小孩準備床墊與電扇,不可能傷害孩子,但女員工帶女兒就醫時,醫師證明確有外力造成的擦傷,與跌倒所致的傷口明顯不同。
庭審過程中,女童也親自出庭。起初,她因看見林男而明顯退縮、畏懼,不敢作證,直到法院以隔板區隔兩人才逐漸開口或用手指方式比劃回答。法官認為,若非曾遭林男施暴,女童不可能表現出如此害怕的反應。
一審時,林男始終否認動手,但在上訴後改口認罪,表示願意與女員工協商賠償,並懇求法官從輕量刑。台南高分院審理認為,林男後續雖表達悔意,但至今未與女員工達成和解,也未獲得諒解,加上本案屬於成年人故意傷害兒童,仍有執行刑罰的必要,因此將刑期改判拘役40日,但不予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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