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判決書指出,小光與妻子2000年結婚,育有2名子女皆已成年,夫妻至2019年行房後,妻子就以「無法再接受行房」搬去子女的房間,與小光分房睡,並拒絕煮飯,甚至用冷暴力對待小光。小光長期飽受精神壓力虐待,最終趁著調職機會,搬到高雄與子女同住,台中的房子則是留給妻子居住。
然而,小光某次觀看成人片時,竟無意間發現妻子竟與另名男子發生性行為,還拍成影片上傳到網路平台供他人觀賞,當場崩潰質問對方,並果斷決定向法院訴請離婚,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對此,阿玟則辯稱未與別人拍攝性影像、上傳到網路平台,且丈夫每2週會回台中一次,難以認定有分居、不相往來的事實,「婚姻已生重大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等情況,均為丈夫個人的主觀想法,不願離婚。不過,小光母親則表示,多年前便知道兩人沒睡在一起,也曾關係兒子與媳婦關係,阿玟則表示「我們好不了」。
全案經由高雄地院審理,法官認為2人婚姻有感情等問題,且未見雙方有良善的溝通互動,加上自2020年中起便各行其是,最終不予採信阿玟說詞,衡量夫妻財產的狀況以後,判妻子須給付499萬8,3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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