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聲明指出,大法官依據《憲法》第78條規定解釋憲法,並依法組成憲法法庭行使職權,其所為的解釋與裁判,有拘束全國各機關及人民之效力,各機關處理相關事項,應依解釋意旨為之,並有實現判決內容之義務,除經釋字第185號解釋闡述甚明,亦於憲法訴訟法第38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司法院聲明指出,釋字第662號解釋意旨揭示,立法院基於民主正當性之立法責任,為符合變遷中社會實際需求,得制定或修正法律,乃立法形成之範圍及其固有權限,惟基於權力分立與立法權受憲法拘束之原理,自不得逾越憲法規定及司法院大法官所為之憲法解釋。司法院聲明表示,重申大法官所為的憲法解釋或裁判,具有相當於憲法位階的效力。
司法院聲明表示,立法院法制局專題報告所提立法機關主動重複立法以體現民意乙事,事屬立法機關職權,司法院謹表尊重。惟依《憲法》第171條第2項規定,法律與憲法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係由司法院解釋之。重複立法內容如被認為與既有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裁判意旨相牴觸,經有權聲請之人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憲法法庭仍應依其職權審查該法規範之合憲性,這有釋字第366號、第662號解釋可參照。至於報告內容提及違憲審查密度及政治問題界限,司法院聲明指出,這屬大法官個案審查的審判核心事項,基於尊重審判獨立,司法院未便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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