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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男毒駕逃逸,衝撞警車釀3警受傷,被依2罪分別判刑1年、6月。(資料畫面)
李男毒駕逃逸,衝撞警車釀3警受傷,被依2罪分別判刑1年、6月。(資料畫面)

毒駕拒攔查時速破百撞警車逃逸 高雄男害3警受傷判1年定讞

高雄李姓男子於2024年12月間吸食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後毒駕上路,因違規停車遭警方盤查,竟高速逃逸,並以時速約100公里正面衝撞載有3名員警的警車,造成3名警員受傷、警車全毀報廢。一、二審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罪」判刑1年,另依施用毒品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判刑6月,可易科罰金;再上訴後,最高法院認定原審量刑妥適,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李男於2024年12月18日凌晨在鳳山區一處釣蝦場包廂內施用海洛因及安非他命後駕車上路。當天凌晨4時許,他將車輛違規停放在仁武區路邊,巡邏員警上前盤查時,因擔心遭裁罰及吸毒情事曝光,竟駕車逃逸,李男沿途以時速約100公里高速行駛,多次闖越紅燈、違規迴轉,警方隨即啟動攔截圍捕。

不過,李男當時見警車已橫擋路口並開啟警示燈及警鳴器,仍未減速停車或繞道,反而直接駕車正面撞擊警車,事故造成潘姓員警髖臼骨折、腦震盪及多處撕裂擦挫傷,另外2名員警也受有頭部及四肢多處鈍挫傷等非輕微傷勢,警車則嚴重毀損報廢。警方當場將李男逮捕,並在車內查獲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及殘留依托咪酯器具;其尿液檢驗結果顯示嗎啡、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濃度均遠超過法定標準,其中甲基安非他命濃度更高達18290ng/ml。

一審橋頭地院認為,李男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後仍駕車上路,為規避警方盤查而危險駕駛逃逸,並高速衝撞警車,造成3名員警受傷及警車報廢,嚴重危害執勤員警與公眾安全,犯罪情節重大。法院另考量李男曾因過失致死案件判刑確定,於徒刑執行完畢5年內再犯,構成累犯,因此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尿液所含毒品達公告濃度值以上罪」判處徒刑6月,可得易科罰金18萬元;另依「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施強暴罪」判處徒刑1年。

李男上訴二審時主張,已與受傷員警及仁武分局達成調解,請求從輕量刑;但高雄高分院認為,一審量刑時已審酌犯罪情節及相關因素,且李男雖成立調解但尚未實際履行賠償,難認已有效彌補損害,予以駁回。案再經上訴,最高法院認定,原審判決無違法或不當之處,因此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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