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vs.立法院長韓國瑜:「攜帶機密文件出委員會是要懲處的嗎?」韓院長沒有回答,黃國昌把國防機密會議帶出場,依照現行議事規則,單純攜出文件並不構成送交紀律處分的要件。
民進黨團立院幹事長鍾佳濱:「那一次委員會我們審查,就是包括議事規則第48條,當時這些委員贊成散會不反對散會,包括黃國昌委員在內,就因為那樣的會議規範沒辦法修正,造成昨天將文件攜出,在48條裡面是沒有辦法處罰的。」
議事規則第48條規範,秘密會議中的文件處理與攜出限制,僅要求秘密文件必須由秘書處專人管理,分發收回嚴禁攜出會場但卻無罰則,綠營想補破網被視為修訂黃國昌條款。民進黨立委沈伯洋:「很多都是這樣子說我正要交出來,我正好發現,我說真的只有他內心,或真的是他肚子裡的蛔蟲才有辦法知道。」
到底是無心還是故意?第一時間回應,黃國昌堅稱帶出機密文件前後時間不到30秒而已,有律師到台北地檢署告發他違反國安法及刑法洩密。民眾黨主席黃國昌:「我走出去發現,就掉頭回來還給他們了,這個過程非常的清楚,那想要在這種事情上面做文章,我只有四個字啊大可不必!」
律師詹晉鑒:「你是法學博士你不是第一次擔任立法委員,你沒有不是故意的空間,就算今天你不是故意的話,刑法第110條依然有過失洩露國防秘密罪,故意跟過失你都逃不了。」是故意還是不小心,兩派論戰不休,但資深媒體人尚毅夫上週就神預言,黃國昌去參加機密會議就是要偷東西。資深媒體人尚毅夫:「最簡單監視錄影帶,你就同意委員會把它調出調出來,看你說謊還是你說的是對的一目了然。」
攜帶機密文件離開30秒或許能說無傷大雅,但犯了錯卻永遠都是別人的錯才是政治致命傷。
鏡新聞已上架86台,若無法收看,請洽詢當地系統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