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拍」兒少性影像是否構成《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中「違反本人意願」的加重要件,長期以來在實務上見解分歧,導致各審級法院量刑不一,相關爭議不僅引發法界討論,也促使最高法院提案交由刑事大法庭統一見解。
高等法院於2025年召開座談會,邀集檢、審、辯及學者討論。與會者意見分歧,一方認為,只要拍攝兒少性影像即屬性剝削,偷拍行為剝奪兒少表達意願的機會,應加重論處;另有意見指出,被害人行動自由未受限制,若非在性活動中偷拍,難認存在權力不對等關係,不應加重適用。
經多方討論後,認為只要拍攝、製造兒少性影像,不論是否經被害人同意,均已構成第36條第1項「拍攝兒少性影像罪」,但乘人不知的偷拍行為,難認已壓制或妨害被害人自由意志,未符合第3項「違反本人意願」的加重要件。最終座談會以多數票形成研討結論,認定「偷拍」僅構成第1項罪名,不得加重論處,雖該結論不具法律拘束力,但已間接否定過去僅以妨害性隱私論處、甚至判無罪的見解。
事實上,全台已有多起偷拍兒少性影像案件完成言詞辯論,卻暫緩宣判,改裁定等待刑事大法庭裁定結果後再續行審理。知情人士指出,刑事大法庭收案後,已於7日辯論終結,裁定結果近日有望出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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