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版草案修法納入「以言語、舉動、文 字、圖畫、電磁紀錄、 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另也規範,若未盡職責而降敵者,刑責則提高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國防部副部長鍾樹明與法務司長吳逸聖列席說明指出,近年發生多起現役軍人遭吸收或公開表忠案例,已對國家安全構成重大威脅,修法目的是為了全面涵蓋現行法律未規範的樣態,以落實國軍忠誠義務並強化嚇阻力。
針對修法內容,司法院以書面報告指出,「效忠之表示」涵義過於廣泛,若缺乏具體損害標準,恐有過度擴張刑罰之虞,建議應增加適性犯要件,例如限制在「足以生軍事上不利益者」才構成犯罪;若行為未造成實質軍事損害,建議回歸《陸海空軍懲罰法》處理其違紀行為,以符合刑罰的最後手段性與比例原則。
國民黨立委王鴻薇、翁曉玲與羅智強等人支持司法院見解,指出條文不清恐導致「入人於罪」或類似文字獄的狀況,建議召開公聽會廣納各界意見,修法應符合法律明確性原則。民進黨立委莊瑞雄則表示,修法方向合理且有必要,但建議在審查過程中仔細檢視構成要件,確保刑罰實質有效並具嚇阻力。
國防部表示,現役軍人負有高度忠誠義務,修法並非限制言論自由,而是為了確保國防體系完整與國家軍事利益,對於違背忠誠義務者,必須依法加重處罰以正軍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