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芬瑩、丁文彬延遲核准光電業者申請,藉此收賄,雲林地方法院一審認定,林芬瑩讓丈夫參與鄉公所行政業務,並授權丈夫與廠商討論、議價,丁文彬確實具有實質影響力,且收賄當日,林芬瑩也目睹丈夫將裝有賄款的紙箱放回車上,足認夫妻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並認為丁文彬處於主導地位,所以刑度比林芬瑩重,依法判林芬瑩12年、丁文彬13年6月徒刑。
案件上訴,二審認為一審判決沒有違誤,維持原判,然而上訴三審期間,台南高分檢聲請對2人限制出境出海8個月、每日赴派出所報到,並施以科技監控,但台南高分院僅裁准前2項,未准予科技監控,丁文彬今年7月不再赴派出所報到,台南高分院傳喚、拘提皆未到案,沒收150萬元保證金並發布通緝。
丁文彬另外涉及向綠能業者恐嚇取財案,雲林地院7月開庭時他已落跑,裁定沒收30萬元交保金並通緝;至於林芬瑩,最高院今日判決後,已同步通知檢方啟動防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