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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姓清潔隊員因一只報廢電鍋,觸犯《貪污治罪條例》。示意圖,與本新聞無關。(資料畫面)

清潔員撿「32元舊電鍋」送拾荒嬤遭訴 法務部啟動小額貪污修法

記者|張憶漩

據起訴書指出,黃男任職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北投區清潔隊員,去年7月底發現民眾丟棄的回收舊電鍋仍可使用,想到認識的拾荒阿嬤可用來煮飯,便將電鍋帶回家測試後轉贈。事後遭檢舉並被清潔隊要求歸還,由於不便向拾荒阿嬤索回,黃男自掏腰包購買新電鍋給阿嬤,並將舊電鍋取回,自行向上級主管坦承此事。

北市環保局認為,公務人員不得擅自處分公物,即便電鍋回收價值僅32.56元,也違反規定,因此依《貪污治罪條例》送辦。士林地檢署起訴黃男時,考量其犯後態度良好、情節輕微,且自首認罪,建議法院從輕量刑,若法院採納,黃男最終可能僅面臨2年以下徒刑,也有望緩刑免於入監。黃男庭後表示,自己只是出於同情,希望拾荒阿嬤能用來煮稀飯和熱食,自己從未亂撿過東西,沒想到事情會變得這麼嚴重。

法務部指出,小額貪污案件「情輕法重」的問題已受高度關注,已擬具《貪污治罪條例》修正草案,以符罪責相當性。未來若案件符合要件,第12條將可減輕或免除刑責,刑期可減至三分之一或免刑。該草案於2024年5月31日送行政院審查,並於2025年8月15日完成審查,後續將依立法程序儘速完成修法。

此外,法務部亦將研議修訂檢察官緩起訴範圍,以提升個案裁量彈性,兼顧社會對公平與正義的期待。對於近期社會關注案件,檢察官已依相關事證提起公訴,並考量自首、自白及財物金額等減刑因素,請求法院從輕量刑,法務部尊重檢察官依法行使職權。

更新時間 2025.09.13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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