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男子於2023年7月17日晚間與女子發生爭執,在租屋處先將女方掐昏後,以一字型螺絲起子朝女子全身猛刺致死,再持刀肢解屍體,甚至將肝臟等臟器沖入馬桶,此外,還竊取女子手機與提款卡。
女子友人因女子2天沒來上班,而致電關心,結果卻是男子接聽且態度閃爍。友人察覺有異報警,警方於5小時內循線將男子拘捕,男子當場坦承犯行。檢方調查後,依殺人、竊盜、損壞屍體等罪嫌起訴男子。
一審國民法官認為,男子僅因感情糾紛便剝奪他人生命,手段冷血、殘酷,造成嚴重損害,事後未與被害人家屬和解或賠償,依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至於損壞屍體罪與竊盜罪部分,則分別判處4年6月與4月徒刑,刑滿後驅逐出境。
男子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時在庭上表達歉意,表示對女子的2名女兒道歉,高等法院今日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全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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