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李男於2024年9月7日3時45分許,見A女房門未鎖,自門縫發現對方正在睡覺,遂無故侵入房內,趁A女熟睡未察之際,以手撫摸其小腿、膝蓋、大腿內側,A女因棉被脫落、腳部搔癢而驚醒,睜眼發現李男坐在床尾地板,隨即尖叫,李男則迅速逃離現場。
警方獲報後偵辦,李男於警詢時坦承擅闖房間,但否認猥褻行為,辯稱僅坐在地上,警方根據被害人指述,依妨害性自主罪嫌將李男提起公訴。
新北地院審理時,李男才坦承犯行,法官認定其行為造成A女身心創傷,所為不可取,審酌他已與A女達成調解並賠償完畢,加上需與哥哥共同扶養父母,且A女表示對本案無意見,最後依乘機猥褻罪判處6月徒刑、緩刑3年,緩刑期間接受保護管束,另須於1年內完成2場法治課程,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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