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起於2002年11月9日凌晨,鄭武松因懷疑前妻和陳姓工廠老闆有感情關係,便持生魚片刀闖入屏東皮革工廠,先刺死值大夜班前妻,再殺害陳男。案件經審理後,鄭武松於2005年被判處死刑,鄭武松於等待執行期間還曾寫信給法務部,請求早日執行死刑。
不過,憲法法庭去年作出113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認定死刑有條件合憲,若判決過程第三審無辯護人、科處死刑未一致決、未行言詞辯論等情形,可援引聲請檢察總長提起非常上訴,或檢察總長依職權提非常上訴。
鄭武松今年4月聲請再審及停止刑罰執行,並援引憲法法庭判決,主張原判決應於理由說明有何種加重量刑因子,必須處於死刑,不應該只是稱無教化可能。
高雄高分院審查後認為,鄭武松未具體指明再審新事實或新證據,不符刑訴法再審要件,高分院予以駁回。鄭武松不服後再提抗告,最高法院認為原裁定並無違誤,昨(19日)駁回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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