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范男在2023年9月間,因公開力挺郭台銘,後續遭到國民黨開除黨籍,同年10月間他與王男以每份400元為代價,在新竹地區募集郭台銘參選總統的連署書。范男交付現金160萬元給王男作為賄賂使用,並陸續提供空白連署書、連署原子筆、手電筒等贈品使用,最後共募得3,510份連署書。
一審新竹地院依總統副總統選罷法交付賄賂罪,判處范男4年徒刑,併科罰金400萬元、褫奪公權8年,王男則被判刑1年8月,併科罰金180萬元,緩刑5年,應向公庫支付500萬元、褫奪公權6年。
二審台灣高等法院改判范男3年徒刑,併科罰金300萬元、褫奪公權6年;王男為10月徒刑,併科罰金90萬元,緩刑3年,向公庫支付300萬元、褫奪公權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二審判決,全案定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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