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張男於2024年9月20日中午12時42分許,騎機車到統一超商某門市,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1顆茶葉蛋,得手後未結帳就當場食用一空。
張男遭逮後坦承犯行,案件經由彰化地院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認為張男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顯有不佳,但考量其態度尚可,兼衡遭竊物品價值,及張男無前科、國中畢業、目前無業、靠大姊給生活費生活等一切情狀,依竊盜罪量處罰金1千元,可易服勞役1日,且須賠償茶葉蛋價額10元,可上訴。
★《鏡新聞》提醒您:犯罪行為,請勿模仿。
記者|徐如奕
判決書指出,張男於2024年9月20日中午12時42分許,騎機車到統一超商某門市,趁店員未注意之際,徒手竊取1顆茶葉蛋,得手後未結帳就當場食用一空。
張男遭逮後坦承犯行,案件經由彰化地院簡易判決處刑,法官認為張男恣意竊取他人財物,守法觀念顯有不佳,但考量其態度尚可,兼衡遭竊物品價值,及張男無前科、國中畢業、目前無業、靠大姊給生活費生活等一切情狀,依竊盜罪量處罰金1千元,可易服勞役1日,且須賠償茶葉蛋價額10元,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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