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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女誘捕嫌犯遭性侵,中壢分局2警遭記過、函送法辦,時任分局長、偵查隊長也遭記過處分。(資料畫面)

13歲少女誘捕嫌犯遭性侵 2警遭記過、函送法辦

記者|徐如奕

攝影|鏡新聞

全案起於少女2020年11月3日被張男誘騙拍裸照,雙方進而以5,000元為代價約定性交易,最後少女未赴約,遭張男威脅要公開裸照,少女只好向家人坦承事發過程,並向中壢警方報案,少女配合警方誘捕,於9日約張男碰面,卻在警方監控下被載走、逼迫口交得逞。

少女於地檢署偵查期間未將此事說出,直到法院審理時才坦言有這段案情,張男遭法院依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罪,判處8年徒刑,日前判決出爐,中壢警方辦案過程隨之曝光,遭批是不當的偵查行為。

督察室今日做出懲處,針對違法部分,依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及第130條廢弛職務罪嫌,將中壢警分局偵查隊吳姓小隊長、陳姓偵查函送桃園地檢署偵辦。

警方表示,本案已嚴重影響警譽,將從嚴究責,時任陳姓分局長(現台東縣警察局局長)督導不周記過1次,時任林姓偵查隊長(現桃市警局蘆竹分局副分局長)督導不周記過1次;吳姓小隊長記過2次、陳姓偵查記過1次,並改調行政警察工作。

警方表示,未來將透過教育訓練,加強警察法治觀念,要求恪遵程序正義,避免再犯。

★《鏡新聞》關心您:若自身或旁人遭受身體虐待、精神虐待、性侵害、性騷擾,請立刻撥打110報案,再尋求113專線,求助專業社工人員。

更新時間 2023.07.22 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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