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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1名凌姓男子自組偷拍器材藏於鞋裡,在捷運上偷拍女性乘客,遭判2個月。(示意圖,資料照)

色狼「鏡頭藏鞋內」捷運偷拍裙底 當場遭逮、判刑2個月

記者|徐如奕

凌男從事電子儀器業,利用其專業技術自行組裝偷拍器材,在去年8月31日上午7時40分搭乘台北捷運文湖線,從台北捷運科技大樓站上車後,將自行組裝的手機遠端遙控攝影器材藏於長褲內,並將攝影鏡頭藏在左腳鞋內,接著左腳伸往蘇女裙底下,凌男假裝滑手機、一邊操作鞋內攝影機進行窺視與偷拍。

凌男偷拍行為被一旁的乘客蔡姓男子發現,蔡男告知蘇女遭偷拍,要她報警,凌男當場遭警方逮捕,被查扣手機及攝影設備,依妨害秘密罪嫌送辦。

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凌男坦承犯行,但堅稱「我有看到畫面,但沒有儲存」,法官認為並無扣得蘇女私密照片,凌男確實「竊錄」未遂,但仍構成以設備「窺視」他人身體隱私,考量他無前科、坦承犯行,依妨害秘密罪判刑2個月、可易科罰金6萬元,緩刑2年,緩刑期間應付保護管束,並向公庫支付8萬元、接受2場法治教育;凌男上訴高等法院,高院審理認定一審判決適當,判決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更新時間 2022.07.25 1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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