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台中外籍表演團隊團主M男被指控性侵未成年少女,歷經刑事審理獲判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仍遭駁回,全案確定後,M男主張,自己因遭指控被羈押138天,不僅工作中斷、名譽重創,更承受巨大精神壓力,因此反向提告求償近80萬元。地院審理認為,少女提出的性侵指控屬故意不實陳述,已侵害M男名譽權,判少女須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及利息;至於薪資損失部分,法院認為與羈押結果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未予准許,全案仍可上訴。
台中外籍表演團隊團主M男被指控性侵未成年少女,歷經刑事審理獲判無罪,檢察官不服提起上訴仍遭駁回,全案確定後,M男主張,自己因遭指控被羈押138天,不僅工作中斷、名譽重創,更承受巨大精神壓力,因此反向提告求償近80萬元。地院審理認為,少女提出的性侵指控屬故意不實陳述,已侵害M男名譽權,判少女須賠償精神慰撫金15萬元及利息;至於薪資損失部分,法院認為與羈押結果沒有直接因果關係,因此未予准許,全案仍可上訴。
判決指出,少女當時在中部一處觀光景點擔任工讀生,M男則是外籍表演團隊團主。少女指控兩度遭M男違反意願發生性行為,檢方依成年人對未成年人強制性交罪起訴,一審判決無罪後,檢察官再提上訴,但二審認為證據不足,駁回上訴,全案無罪確定。
法院指出,刑事審理過程中,少女雖堅稱遭性侵,但卷內證據不足以排除雙方為合意性交的可能,因此未達刑事有罪所需的證明程度,最終判決M男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