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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閃兵案移審 集團4被告全不續押

作者|鏡報

新北地方法院今(17日)針對王大陸等藝人閃兵案羈押中的被告,包括集團首腦陳志明及共犯李名宸、張忠及林逸楷等人召開移審庭,庭後法官諭知陳志明不予羈押,轉回另案受刑人身分繼續服刑,李、張、林等3人分別以15萬元、15萬元及12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月。

集團首腦陳志明於庭上供述,在自己入監以前,都是自己獨立作業,直到入監後才找張忠、李名宸協助,其中張忠一趟1,000至2,000元車資協助拿血壓機、代役男看診,李名宸則是1天5,000元負責役男看診工作,而林逸楷則被視為計程車司機,以每趟3,000元負責接送他往返台北、宜蘭。

閃兵集團李名宸交保離開地院。呂健豪攝
閃兵集團李名宸交保離開地院。呂健豪攝

張忠則表示,自己實際上只有去年5、6月替陳志明工作,但對於酬勞對方說法不斷改口,從平分到三七分帳,最後實際取得的酬勞不到5萬元,隨後雙方又因借貸問題有所不快,因此去年9月以後就沒跟陳繼續聯繫,而是今年2月,李名宸來找自己幫忙,負責替役男背血壓機,共取得6萬元報酬。

林逸凱對於客觀事實均予以坦承,但認為自己的角色應僅屬於幫助犯,他辯稱主要工作為載送李名宸去醫院,由役男上車與李接洽,對於雙方在車上對談的內容一概不知,另有關陳志明的部分,均為單純載送他去吃飯喝酒,並未接觸過役男,是到去年10、11月間,才得知陳等人有從事協助逃兵的生意。

4名被告移審時針對檢察官起訴的犯罪客觀事實均承認犯行,雖法官認為陳志明供述對其他被告的分工多所袒護,且在監期間仍指示張忠、李名宸續為犯行,足見被告間往來聯繫甚密,有勾串其他共犯或證人之虞,但考量此案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相關共犯、役男皆以偵訊完畢,另有相關通訊軟體對話紀錄、診斷證明等書證資料,犯罪事實明確,尚無羈押之必要。

針對李、張、林等3人,法官諭知分別以15萬元、15萬元及12萬元交保,並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8月,陳志明則因另案執行中,因此於本案不予羈押,交由新北檢執行科轉回受刑人身分,繼續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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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5.06.1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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