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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新規定!大陸人民申請來台定居 須附「放棄中國護照」公證書

作者|鏡報

為落實總統賴清德提出的17項「反統戰策略」,內政部近日已完成相關辦法修正預告,明訂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灣地區定居,須提交未持有或已放棄(註銷)中國大陸護照的證明,並一併檢附「喪失戶籍」證明,不得保有雙重身分。該修正案目前已結束預告期,內政部將於蒐整各界意見後,另行公告上路時間。

賴清德於今年3月在國安高層會議上,針對台灣當前面對的5大國安及統戰威脅,提出17項因應策略,包括針對申請中國證件進行清查管理,及原籍中國人士申請來台定居,應確實依照台灣法律放棄中國戶籍與護照,不得兼具雙重身分等。

為此,內政部近日預告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台灣地區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根據修正草案,大陸地區人民申請在台定居,應提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中國護照證明的公證書。

內政部說明,參考陸委會函釋有關《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規定的「原籍」,是指不能保有大陸地區人民身分,包括護照等能明確標示中國大陸身分的證件。

內政部指出,為避免實務上有大陸地區人民在放棄(註銷)大陸地區戶籍後,仍申領持用大陸地區護照,造成兩岸身分認定混亂,因此配合將「喪失原籍證明」修正為「喪失大陸地區戶籍及未申領持用或已放棄(註銷)大陸地區護照證明」。換言之,未來若放棄戶籍但仍保留護照,將不符規定。

內政部強調,內政部強調,未來所有大陸籍人士若要申請來台定居,必須明確與中國大陸法律關係切割,才能符合法規規定。相關法規將於彙整意見後正式公告施行。而該修正案目前已結束預告期,後續將蒐集各界意見,另行公告上路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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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時間 2025.08.05 1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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