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接獲一名運輸司機A先生投訴,表示南港一處土地,因主謀與地主勾結傾倒、堆置廢棄物,2人因此遭起訴、判刑;但與該案無關的他,因受主謀委託,至現場吊掛太空包,卻慘淪替罪羊,遭台北市環保局連續開罰百萬元,房子還被查封。他申請訴願撤銷罰單,卻被一再駁回,欲哭無淚。環保局則表示,A先生是清運機具所有人,未「限期清除」才開罰,雙方各執一詞。

本刊接獲一名運輸司機A先生投訴,表示南港一處土地,因主謀與地主勾結傾倒、堆置廢棄物,2人因此遭起訴、判刑;但與該案無關的他,因受主謀委託,至現場吊掛太空包,卻慘淪替罪羊,遭台北市環保局連續開罰百萬元,房子還被查封。他申請訴願撤銷罰單,卻被一再駁回,欲哭無淚。環保局則表示,A先生是清運機具所有人,未「限期清除」才開罰,雙方各執一詞。
A先生指出,今年8月中旬,他持判決書向環保局申請「行政程序再開」,請求撤銷6件罰單,卻遭環保局以「逾期」為由駁回。A先生喊冤,他根本沒被起訴,自然收不到判決書,是一直到今年7月底,收到訴願決定書後,自己去查詢才知悉判決內容。但環保局卻以「判決上網公告後隨時可得知」的嚴苛標準,來起算3個月的申訴期限,他痛批,環保局強人所難,硬將處罰的「構成要件」與「責任條件」混為一談,忽視他是遭人利用的不知情第三人。
面對A先生控訴,台北市政府環保局強調,一切「依法行政」,開罰依據並非亂倒垃圾,而是「未限期清除」。根據《廢清法》第9條規定,只要廢棄物有嚴重污染之虞,主管機關得命該清除機具之「所有人或使用人」限期清除處理。申訴人身為機具使用人,經通知限期清除卻未履行義務,因此依《廢清法》第49條予以裁罰,這與當時申訴人是否「知情」無關。
環保局表示,縱使申訴人主張不知情,也無法否定依法課予其清除處理的責任;其提出的刑事判決縱使為真,經斟酌後也無法讓其受較有利之處分,因此不符重開要件。
環保局指出,申訴人早在今年2月的書函中,已精準引用地檢署起訴書證據清單內「伊請不知情的證人協助吊掛」之完全一致的文字。依經驗法則,申訴人至遲在2月就已知悉起訴書內容,因此其主張7月才知悉顯非可採,申請行政程序再開,已逾3個月法定期限。若申訴人仍對訴願駁回理由不服,可向管轄的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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