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地院7日審理中聯油脂苯駢笓超標案,在押被告余凌冲、陳明榮、沈怡君、蔡國樑4人均請求交保。經法官吳秉家審酌,認為逃亡、勾串、湮滅等可能性降低,今(8)日裁定4人各以保證金400萬元、50萬元、250萬元、250萬元繳交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月,同時接受電子腳鐶之科技監控設備監控8月及不得與案情有關的任何被告、證人有任何聯繫、定期到警局報到。

台中地院7日審理中聯油脂苯駢笓超標案,在押被告余凌冲、陳明榮、沈怡君、蔡國樑4人均請求交保。經法官吳秉家審酌,認為逃亡、勾串、湮滅等可能性降低,今(8)日裁定4人各以保證金400萬元、50萬元、250萬元、250萬元繳交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出境、出海8月,同時接受電子腳鐶之科技監控設備監控8月及不得與案情有關的任何被告、證人有任何聯繫、定期到警局報到。
台中地院表示,綜合卷內證據資料,仍認為被告4人犯罪嫌疑均屬重大,且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不過,4人已經羈押相當一段期間,應已有所警惕,逃亡可能性已較羈押初期顯著降低,且均無因案遭通緝紀錄;被告4人雖未全部坦認犯行,彼此間供述內容亦有所出入,不過被告彼此間有利害關係衝突、立場對立,相互勾串之可能性不高;且案中多名重要證人於偵查中均已具結證述,相關證據經偵查中4次搜索業已查扣,被告4人客觀上勾串共犯、證人或滅證可能性已大福降低。
經合議庭權衡案件訴訟進行程度、證據調查與保全情形,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目的,並斟酌被告4人犯罪情節、涉案角色、職務地位、經濟能力等情狀,認命被告4人分別提出上開保證金,並輔以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及上開停止羈押應遵守之事項等措施,當足以對被告4人形成相當程度之心理拘束力,而能防止其等逃亡或勾串共犯、證人、湮滅證據,並可確保案件後續審判及執行程序之進行,而無羈押之必要。
最後合議庭裁定為:余凌冲、陳明榮、沈怡君、蔡國樑4人分別提供新臺幣400萬元、50萬元、250萬元、250萬元之保證金後,均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在各自之住、居所地及均限制出境、出海8月,且均應遵守:㈠接受電子腳鐶之科技監控設備監控8月;㈡不得自己或使第三人與本案有關之任何被告、證人有任何聯繫、接觸、探詢或討論案情之行為;㈢應於每週二上午8時至12時間至指定警察機關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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