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從史鎮康手機經數位採證還原,發現他曾向律師洪家駿打探另一起案件案情。該案是發生在2017年10月間,主嫌管芥寬在台中烏日設立訓練中心,20202年6月遷至大雅,成為「打手訓練基地」。2021年管男與手下發生糾紛,手下找來北部人馬持空氣槍、鐵鎚、開山刀闖入基地,把管打成重傷;管事後反擊,率眾將人痛毆致死,另有2人受傷,管男一審殺人罪判17年,二審改判殺人無罪。

檢方從史鎮康手機經數位採證還原,發現他曾向律師洪家駿打探另一起案件案情。該案是發生在2017年10月間,主嫌管芥寬在台中烏日設立訓練中心,20202年6月遷至大雅,成為「打手訓練基地」。2021年管男與手下發生糾紛,手下找來北部人馬持空氣槍、鐵鎚、開山刀闖入基地,把管打成重傷;管事後反擊,率眾將人痛毆致死,另有2人受傷,管男一審殺人罪判17年,二審改判殺人無罪。
該案偵辦期間,原接案律師臨時有事不能到庭,才臨時通知王捷拓幫忙到庭辯護,開庭結束後,王僅口頭回應給管芥寬的律師洪家駿,「組織有,其他沒有」,也沒有告知相關細節。
但檢方從史鎮康手機中看到,史與洪家駿對話,內容是「文哥(管芥寬、打手基地案被告)收押禁見,理由法官認為培訓人員出國當健身教練和保全不合理」「以上資料王律師(指王捷拓)也有在和我討論前先行通○○哥。」檢察官看到這段對話如獲至寶,即便王捷拓否認說過那些話,還強調是洪亂加的話,與他無關。但檢察官就是根據這支手機的對話內容將王捷拓依洩密罪起訴。
開庭時,王捷拓即質疑檢方採證合法性,要求說明手機取得及電子採證的法律依據;法官閱卷後,也要求檢方補充手機取得、採證時間及相關對話紀錄,檢方則主張,爭議手機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調取,採證程序並無違法。雙方對手機究竟何時、依何種程序取得及採證,形成明顯歧見。
法界人士指出,史鎮康與洪家駿的對話充其量只能算是傳聞證據,何況手機還是未經合法搜索查扣,對話內容依「毒樹毒果」理論,違反程序正義,完全不能當作證據。
更何況這起案件的證據並非直接來自被追訴人王捷拓的手機,而是第三人史鎮康因A案被扣押的手機,若因B案數位採證範圍可以隨著偵查方向一路擴張到C案,(原本因A案被扣押的手機,就可能成為搜尋B案線索的工具;若程序則有嚴格界線),檢方就必須交代跨案取證的授權從何而來。
律師王捷拓表示,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687號判決意旨明確揭示,「電子載體」(如電腦、手機等)與「電磁紀錄」係屬不同概念,縱有合法之扣押「電子載體」名義(例如因同意搜索或附帶搜索而扣押),除非已取得可搜索或扣押「電磁紀錄」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否則亦不得恣意逕行擷取或複製「電子載體」內所儲存之「電磁紀錄」。
王認為,這就是為什麼最高法院要一再強調數位證據搜索要符合「一目瞭然原則」,也就是不用特別翻找或搜索,僅憑肉眼一眼就能看出到犯罪證據或違禁物品,就可以直接扣押,不然就得聲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
就如同警方合法勤務攔查車輛時,一眼看見副駕駛座或桌面上放有明顯的毒品,此時適用一目瞭然原則,不需要搜索票就能直接扣押該證據。但如果警方沒有明顯理由或未取得同意,就主動要求打開後車廂、翻開背包或搜查抽屜,這已屬「違法搜索」,查獲的物品可能會被法院排除證據能力。
王捷拓以自身案件為例,起訴他洩密的證據居然是他人已偵結扣案手機,但手機最早的數位採證並未含蓋他本人,從外觀也看不出他涉及有任何洩密嫌疑,沒想到檢察官可以不另外聲請搜索票或扣押裁定,就如流刺網般在手機裡漫天查找別人應獲憲法保障的秘密通訊自由,如果檢察官可以這樣濫權,全台被查扣手機都可以不限時間、次數被數位採證,隨時想到了就進去窺視誰的隱私,這有多恐怖!毫無人權保障!王捷拓語重心長地說:「希望我是最後一個被害人,檢察官辦案還是要嚴守程序正義!」
法界人士指出,檢方辦案為追查犯罪,但偵查權仍須受法律程序拘束,法院已裁定應返還的手機,卻在缺乏適當授權下遭持續掌握、採證,甚至挖出他案證據,不僅涉及證據能力,更可能逾越偵查權界線,一旦取證程序遭質疑,受損的不只是當事人權益,更是民眾對司法公正與程序正義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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