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確實做錯了。那天晚上我確實有喝了酒,卻還是選擇騎車返家,對自己的狀態做了錯誤判斷。」黃偵琳表示,酒後駕駛不需被包裝,也不值得被淡化,不管理由是什麼、距離多短、自覺有多清醒,只要上路就是把風險丟給所有用路人,不是一句「我當時以為可以」能帶過的事,強調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她不會逃避。
黃偵琳表示,身為議員參選人,她本該把標準放得更高,卻在公共安全的底線上失守,讓社會失望,也讓支持我的人為難,「我向大家道歉。」她也明白道歉不能只停在文字,之後將對酒駕採取零容忍態度,任何行程一律不飲酒,若涉及飲酒場合,則統一安排代駕或叫車。
黃偵琳承諾,會長期投入反酒駕的志工宣導,並用時間跟行動一點一滴補回大家對她的信任,「公共安全不是口號,是底線。往後我會用實際作為,把自己重新拉回這條底線之後。」
判決書指出,黃偵琳去年1月28日晚間飲酒後,明知已不能達到安全駕駛程度,仍在29日凌晨深夜騎機車上路,結果與另一名女騎士擦撞,造成對方擦傷。警方到場後,測得黃偵琳呼吸酒測值達每公升0.33毫克,事後檢方依法提起公訴。
高雄地院審理後認為,黃偵琳在酒測後才坦承酒駕,屬於自白,不符合自首減刑要件;雖是初犯,但持僥倖心態酒駕,難認其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法院認為不宜宣告緩刑。考量其犯後態度尚可、與對方和解,最終依《刑法》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5,000元。
★《鏡週刊》關心您:未滿18歲禁止飲酒,飲酒過量害人害己,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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